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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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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贬值损失的探究



2012年9月1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浅谈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一、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贬值损失是车辆价值损失的一部分,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可期待的利益损失。



2、车辆贬值损失不是交易价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主要是车辆适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使用、交换价值的减少,具有可预期性、确定性,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价值损失,交通事故只要一发生,它就存在了,不是说只有在交易时才产生,交易时的价值损失只不过是他的具体量化而已。即不交易自用的时候也存在,只不过是没有具体量化。比方说一个人有病去医院检查,此时,他已经生病了,虽然没有检查,但是不能说没生病,去医院检查,只不过是对他的病情进行定性量化罢了。



二、贬值损失产生和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经济学价值原理来讲,车辆发生较严重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在外观上虽可达到修留下修复痕迹的,况且保险公司、汽车维修中心也会留有该车的高额维修费记录。由于维修后无法达到原始出厂状态,行驶稳定性、安全性明显下降,将会对于交易双方人员心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相应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2、从物理学机械原理来讲,汽车的各种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密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也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即以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上述因素可认定,遭遇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即便经过修复可继续使用,也必然影全驾驶性都可能会降低,甚至车辆会有功能性损耗,而人们对事故车辆价短,人们心理价值评价降低等问题,只不过是贬值损失较小而已,但是不论损失大小,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三、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于法有据?



1、虽然我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这些法律都为贬值损失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提供了依据。



,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在修复车辆后,赔偿义务人除承担修理等费用外,还应承担车辆的全部贬值损失,这才与我国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全面赔偿原则相吻合。故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和法律上可补救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于法有据,符合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



3、法院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至少会可以促进司机驾驶时增强责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4、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也不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后继续将车辆留有自用的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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